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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之技术信息篇
来源:郑斐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0
浏览量:659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之技术信息篇

作者:企业法律管家团队  张 兵  律师

.案情概要:

20067月,刘某通过应聘入职上海F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部担任技术人员,2011年初升任生产部主管,可详细掌握公司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F公司有一款自行研发的用于特殊管道除污的清洁产品M,该产品的配方及其特殊生产工艺均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20136月,刘某从F公司离职,加入K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同年8月,K公司生产M产品,并对外出售。F公司经与刘某和K公司沟通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和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F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1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原告由企业法律管家律师团 张 兵、郑斐戈 律师 代理)

三、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涉及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这也是商业秘密的常见形态,公司对于技术秘密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决定了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结合本案,作为律师,从企业技术类商业秘密法律风险的防控角度,主要谈几点看法:

1、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也称非公知性。如本案中的M产品配方及其特殊生产工艺由F公司独自掌握,任何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该信息。作为公司来讲,对于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技术信息,不得公开,否则就丧失其秘密性。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之一即是技术方案的公开与否。

2、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应当被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本案中,刘某入职时与F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详细罗列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范围;同时,F公司对于各项商业秘密还采取了相应的物理保密措施,如进行密级管理,电子管控等。作为企业应当如F公司一样,增强保密意识,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3、公司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商业秘密的保密费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员工与公司双方约定的,但该约定并未以支付报酬为前提,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支付保密费用并未违法,换言之员工不得以公司未支付保密费为由而免除自身保密义务。当然,作为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约定保密费用的支付,但应知晓该条件并非必要。

4、作为企业经营者对员工的商业秘密法律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以及侵犯商业秘密可能面临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详细告知,增强员工的守法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以上看法希望能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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