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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讲堂之六——专利权的维权途径
来源:张玉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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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讲堂之六——专利权的维权途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除非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上述行为都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由于法律授权了专利权人具有禁止他人实施的权利,所以专利权人发现有上述侵权事实后可以进行维权。

专利维权途径一般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

协商处理也就是专利权人通过与被控侵权人协商谈判,以达到对方停止侵权,也可以最终达到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结束,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案,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能够解决问题的案件很少。

行政途径,也就是说专利权人通过向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有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行为的途径。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是行政途径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当事人费用较低,但是效果较差。地方知识产权局职能作出侵权认定和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该决定还是一个行政决定,被控侵权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赔偿也只能进行调解处理,没有强制性。当发生专利侵权时一般不建议专利权人采用行政途径处理。

司法途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途径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在起诉前要预先取得被控侵权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证据,为了保全在证据和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程序固定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另外在起诉前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尽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因为这两种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评价报告将作为法院审理时的重要证据。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认定侵权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由于司法途径保护比较直接而有力,因此在发生专利侵权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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