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泉律师亲办案例
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作遗产。
来源:杨宝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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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遗产时,应当把握以下不得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自然人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只能为特定的自然人享有。因此,自然人的人身权,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都不得作为遗产。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2?与自然人的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也不能作为遗产。例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虽从性质上说是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自行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承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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