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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获得误工费?
来源:黄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1
浏览量:13383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在询问退休人员(已经享受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的问题。我对于此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作为受害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仍然有工作并获得相应收入的事实。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受害者要举证证明其在退休后受到伤害前有参加工作并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在受到伤害后,由于其无法继续工作而失去获得收入的机会。

    其次,退休不等于没有劳动能力

  我国一般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特殊的行业尚有不同的规定。但达到退休年龄并不等于没有劳动能力,有的人没到退休年龄就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有的人退休后却仍能从事诸多工作,继续赚取收入。因此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以实际情况因人而异,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因此,以受害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以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赔偿,而不应因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赔偿。

  再者,退休金和误工费是两个概念

  退休金和误工费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不存在包含和替代的关系问题。退休金是国家对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一种保障,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劳动者就当然享有获得从国家领取退休金的权利。而误工费是权利请求人因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合法收入减少所应得到的经济赔偿,是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常规项目。只要收入是正当、合法的,就理应得到赔偿。因此,两者的并存不是冲突的,也并不能因为两者的并存而当然得出会出现不当得利的结论。

    最后,法律也有规定,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需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虽然未直接的规定,退休人员有权主张误工费。但是因从条款分析可依得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那么受害者有权主张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很明确的说明是减少的收入,而前面的加入的词语“误工”,可以字面理解为,耽误了工作时间,而这工作时间并非仅仅限制于理解成劳动者工作的时间。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是可以依法获得误工费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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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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