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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侮辱案代理词

作者:张凯  更新时间 : 2014-05-08  浏览量:1155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自诉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诉朱X、刘X侮辱一案XX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两被告与自诉人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两被告对自诉人实施侮辱犯罪的正当理由。

在法庭调查中,两被告陈述了与自诉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但这些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两被告却采用散布大字报的极端方式对自诉人进行侮辱,这并不仅仅是对自诉人的人格进行贬损,更是对当今法治社会的亵渎。故两被告虽然陈述了实施犯罪行为的种种原因,但这都不是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深夜去自诉人单位内散布写满了恶毒言语的大字报,通过这种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的方式,对自诉人进行侮辱,其用心险恶,手段低劣。另外,两被告人于第二天早晨,到自诉人单位内对自诉人进行打骂,又引起了众多病人和同事的围观。自诉人在此事之后,一直生活在众人的指指点点之中,羞于见人且无心工作。代理人认为,两被告人通过多种方式对自诉人进行侮辱,从主观上来说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的目的;从客观上来说,此两种行为是对自诉人的公然侮辱,情节严重,使自诉人身心收到伤害,在其单位同事和众多病人之间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自诉人的工作和生活。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构成了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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