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件与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
一、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该条规定指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不含因正常工作等原因分居,同时因分居时间满两年只是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而婚姻不会应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自动解除)。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例外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权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生育能力、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更有利、外祖父母或祖父母与子女生活情况、双方抚养能力比较、有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等。
(三)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还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也可以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已满10周岁的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母亲或父亲共同生活的,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同时在判决分割夫妻财产和分担抚养费时,要充分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内本着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合理的抚养费及财产分割方案,以充分体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