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割夫妻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份额
离婚案件中,因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在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自资,而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伙人的,当双方不能就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对方时,通常按如下情形处理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财产所得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同意该合伙人退伙还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就退还的财产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一方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