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亲办案例
货款催收法律实务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量:665

货款催收承诺函件要先行

在诚信缺失的当下,在底线不断突破的现在,公司法对出资放松的司法大环境下,货款的催收成了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先不谈利润,先保住自己的本金,如何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作为公司企业专职法律顾问律师现仅就催收货款的解决方法应注意问题简单作以下探讨:

一、货款的金额要明确,合同往来价款要清晰.

正如一个合同的基本条款,得有标的、价款、数量的规定,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双方确认对账单加盖公司的公章。另在合同往来中最好注明双方的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及文书送达的地址,这样的话,对于产生纠纷时,总货款的确认有相当大的好处,在很多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货款的金额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一. 及时催收要求对方出具相应承诺还款证明文

公司内部要有风控部门,及时发现异样情况,及时作出反应是很重要的。一般都可以给对方一个宽限期限,如果超过期限得承担一定的后果,这样一方面让对方能够自己主动履行,另一个角度可以给自己减少一些经济损失,这也是对方公司诚信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二. 及时对财产进行保全.

公司风控部门要及时注意欠款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及时为货款设定抵押及还款保证等相关担保措施,如果有可能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话,要及时进行相关财产的保全工作,为以后的判决执行有不言而喻的好处。

三. 及时派出催收团队,确保时间上的即时性

公司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后,一定要及时派出专业的催收团队或人员,做到即时办结,即时采取法律手段,顺利进入法律程序,切忌一拖再拖,这样为对方转移财产赢得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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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货款260683.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683.1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2013年8月20日前 付清拖欠纸业公司的全部货款330683.1元.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商贸公司仅于2013年8月30日以支票方式向其支付部分款项70000元,违反了上述<<承诺书>>的约定,故纸业公司据此有权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0683.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商贸公司上诉称2013年8月30日商贸公司一次性向纸业公司交付了总金额为33万元的多张支票,双方已就付款时间和方式重新达成了协议,因此商贸公司无需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纸业公司则认为8月30日当天只收到金额为70000元的支票一张.双方就还款问题并未重新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商贸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曾于2013年8月30日向纸业公司交付了承兑日期分别为2013年9月30日/10月30日/10月31日的多张支票,纸业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故对商贸公司基于该事实主张双方已就<<承诺书>>中约定的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承诺书>>约定判令商贸公司支付纸业公司剩余货款260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上诉人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四年三 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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