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破坏生产经营案辩护词
作者:傅勇 更新时间 : 2014-05-07 浏览量:359
周**破坏生产经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周**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韦仁林(律师)和傅勇(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我们接受指派后,经过祥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周**,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是初犯,平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犯罪后,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四点,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进一步从轻处罚,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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