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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作者:傅勇  更新时间 : 2014-05-07  浏览量:398

许**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许**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韦仁林(律师)和傅勇(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我们接受指派后,经过祥细阅卷,会见被告人许**,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许**受同案被告人钟会的鼓动参与运输毒品,只收取了必要的运费,在案中,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许**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许**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被告人许**为了治病才铤而走险支去输毒品,其行为实出于无奈,依法应当酌情从轻处理。
(五)、被告人许**身患绝症,不便于关押,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许**的行为尽管构成了犯罪,但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公正处理。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傅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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