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设备主要是指因为建筑工地的需要的物品,只要指:塔吊、钢管、桩机、吊机等。
其中的合同要点就是如下几个项目:租金、期限、付款方式。但是由于这些使用建材设备的人通常又是工地某个项目的小承包人,基于出租方、出租方、使用人、发包人、承包人等多种身份,使得一份普通的建材设备租赁合同将会引发多方面的纠纷。
我将对于现实中容易发生的纠纷罗列如下:【必须说明的是,对某一方有利的,及时对方应当需要回避会注意的】
一,小项目的包工头,对于某建筑商而言,通常会包工包设备。但是,由于小包工头没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或无信用度,使得设备的所有人不愿将设备租给该包工头。
因此,设备的所有人就会建议该包工头请建筑商为其提供担保。有些建筑商由于对“担保”的后果不清楚,往往会在他们的租赁合同上加盖一个“项目部”的担保章。
这样,对于建筑商就非常被动了。表现为:
1,建筑商支付向小包工头支付了“设备使用费”的成本。
2,建筑商面临着需要偿还设备、并支付租金的风险。
3,小包工头会不会偿还设备或会不会支付租金,完全在于小包工头的良心。
也就是说,建筑商支付了“包工包设备”的价钱,而包工头所做出的却是“建筑商自备设备,光包工”的事务。更为严重的是,理论上,设备还是包工头租赁来的,包工头可随意将该该设备拖进拖出,建筑商还无权过问。
如果这样,对于包工头最为有利,对于建筑商极其不利。
一, 钢管租赁合同
A对于出租人而言,明确如下几个细节问题:
1,对于丢失的钢管,租金所计算的日期应当与最后一批货物归还时同日,并按价赔偿。
2,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张三、李四”提货才生效,其他人提货不予发放。
3,对于不熟的客户,一般不要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4,最好请项目部担保或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
B对于承租的包工头而言,还应当明确如下几个问题:
1, 压缩实际的需求量。
2, 压缩实际的租赁期。
3, 尽可能派人去提货。
4, 不要随便签定“对账单”。
二, 塔吊、桩机、吊机等设备的租赁合同
A对于出租人而言,明确如下几个问题:
1,不要出租给包工头,因为这个事故风险太大,应当出租给建筑商。用于减轻自己的事故风险。
2,需要出租人建筑商提供安全保障计划书、操作资质。
3,需要出租人建筑商出具承诺书,即免除出租人的风险。
B对于承租人而言,应当明确如下几个问题:
1,需要出租人提供人员支持,费用由出租人在租金中弥补,切记,不是由承租人支付工资。这样就转嫁了事故风险。
2提供设备合格证书,相关的技术参数文件。以便于将来找出设备中的问题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