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剑勇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来源:万剑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量:1435

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在法律上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尽管不影响经营,但是对于外债的承担、内部出资人权利的分享、重大事务的处理等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一,在我国,全部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的公司。所谓“有限”,就像“炒股票”一样,当你注资10万元,最坏的结果就是亏得没有。无论怎样也不会再要你赔钱。与你其他的财产无关。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就不可以称为“-----公司”,它属于个体性的企业,可以取一个经营字号,比如“----足浴中心”、“---酒店”。但是,他们的出资人【老板】却是承担“无限”责任。若亏了,人家可以找到他家里去。

二,公司的出资人称为股东,相关的权益成为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称为“合伙人”,相关的权益成为“份额”。

三,公司股东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称为《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备案。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无合伙协议,不关工商局的事。若无协议,产生了纠纷,法院按照“平均”的方式处理。

四,公司股东之间,不会相互产生债务。他们完全是依靠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的决定办事。以制度办事,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之间允许有“杀父之仇”。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不一样。他们的结合完全是“相互信任”,就是某人不出一分钱,经过约定也可为合伙人,享受权益承担义务。他们之间的合伙人,属于“捆绑式”。只要这个企业欠外债。债主可以向他们之间的全部或任何一人二人三人等追讨。

五,股东的退出,很容易。只要向其他股东告知,我要卖股权,价格是多少,你们买不买;若你们不买,我就要卖给张三了。他们不存在同意与不同意的事情。只要他们不买,你就可卖给别人了。以后公司的事与你无关。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退出,应当经过全部合伙人同意,否则不可。在其退出后,以前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的好处,在于对出资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保护,也就是说将来有事可以不受牵连;但是,坏处是,需要多缴税,相关的要求较高。

合伙企业的坏处,在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受到了牵连,不利于保护其它财产;好处就是,少缴税,管理部门的要求低,出资人具有较大的任意处理空间。

七,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我们若需要进行一场“赊账式”的交易。我们与公司交易的风险小,与合伙企业交易的风险大。表现为:

1,公司的资产具有明确性,不容易转移。就是股东发生了变化,新股东所在的原公司也要承担;就是公司改了名称换了地址、换了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

2,合伙企业不同,因为那是合伙“人”欠外债【XX足浴中心不是主体,只是一个名号,不存在欠债的事宜】。合伙人跑了,我们也不可以向新来的老板要钱。因此,从外表上看,我们不知道合伙人是否跑了。说实话,这家合伙企业,有多少个合伙人并叫什么名字,我们也不清楚。因为工商局管理松散,我们也难以查询。

3,与合伙企业交易也有一点点好处,即拿钱的手续简便;不给钱你可找到他家;有些老板还是注重信用。

4,与公司交易也有一点点坏处,拿钱的手续繁琐;若遇公司破产,意味着我们的钱较难要回。

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最高权力的代表,也不一定是股东,更不一定是老板。若某公司不是太良好的企业,也许该公司会从外面随便找一个人做法定代表人。这个人是不承担债务的。

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写在营业执照上,基本就是告知该公司的本钱。究竟,至今现有多少家当,这需要我们自己揣摩。因此,对于需要交易的对方而言,了解他的实力是我们需要做的首要。在这方面国家不会管理。就像我们结婚一样,我们的夫人是否会我们带来幸福,不属于婚姻登记处审查的范围。

以上内容由万剑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万剑勇律师咨询。
万剑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3好评数4
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大厦A座巨豪峰90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万剑勇
  • 执业律所:
    江西艾民律师事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7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洪城路6号国贸大厦A座巨豪峰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