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增茜律师亲办案例
浅论职工非因公死亡的补偿问题
来源:徐增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量:1039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以后如果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那么按照法定的程序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对此,笔者不在此讨论。我在本篇中只对职工非因公死亡如何补偿的问题写一些粗浅的看法。

近期,笔者在工作中就遇到了一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本案例中该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对于他能得到那些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又是多少呢?

近年新实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非因公死亡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只在20117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领取多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该条款中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如果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又该如何处理,是否该由单位承担也没有明确。

1951226日当时的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经过两次修订,修订后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金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亲属能够得到补助的项目是:一、丧葬补助费;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因《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的时间比较久远,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这两部法律至今是否有效,也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笔者在法律专业数据库中查找到《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是劳动部于1953126日颁发并于同日实施的,时效仍然显示有效,本人认为《劳动保险条例》虽然是1951年由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但至今没有见到国务院明令废止,应该还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71日生效后,该条例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以《社会保险法》为准,《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还应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中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453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2265元。该通知自201071日起实施。

以上是笔者粗浅的看法,希望能给非因公死亡的职工家属一个参考和一些帮助,有疏漏之处欢迎同行批评指正!

 

以上内容由徐增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增茜律师咨询。
徐增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7好评数5
甘肃省酒泉市西关路1号天宇宾馆六楼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增茜
  • 执业律所: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酒泉
  • 地  址:
    甘肃省酒泉市西关路1号天宇宾馆六楼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