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增茜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进行工伤赔偿
来源:徐增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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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那么在受伤以后怎样能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不让劳动者“流血又流泪”,就成为他们关心的实实在在的问题。但实践中因为劳动者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令他们头疼不已,下面的文章希望能给他们在维权时带来一些帮助。

首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在进行积极治疗的同时,劳动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对此存有异议的话,那么应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关系的申请,确认了存在劳动关系以后,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

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劳动者对此也应该有所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的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次,认定了职工属于工伤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者若对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后,经过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计算工伤赔偿的数额。那么工伤职工具体能得到哪些赔偿?赔偿的标准和项目有哪些?具体来说,不管工伤职工是否造成伤残,因工伤接受治疗暂停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职工的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依法主张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如果因工死亡的话,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职工在工作中因事故受到伤害,本已不幸,如果能让伤者的生活得到保障,让亡者的亲属不为生计忧愁,则将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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