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龙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来源:王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量:561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侵害的都是他人的身体权,二者同属于刑法第四章故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由于二者在外在表现上有诸多相同点,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区分困难,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故意伤害(未致死)和故意杀人未遂);

    二者从客观表现形式上极为相似,客观外在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伤害,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二者的关键就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如果“故意”指向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指向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要详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要看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

    二者在主观上同属故意犯罪,均表现为对公民生命权的侵害,犯罪结果均是被害人死亡。区别二者的关键仍然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判断,如果故意内容指向的是被害人身体健康权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指向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在故意伤害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是放任,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以上内容由王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云龙律师咨询。
王云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0好评数2
石家庄市广安大街77号安侨商务13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云龙
  • 执业律所: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2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广安大街77号安侨商务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