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新律师亲办案例
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周惠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量:398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南京A公司的委托,经详细了解本案委托人,查阅与本案相关卷宗,并结合庭审,现就广东B公司、卓C诉本公司、汕头市D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本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所拥有专利权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别。从第961886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登记的专利产品外观看,原告所有的专利商品与被告所生产销售的系争商品,外观具有明显的区别:1、原告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底色是同一的,而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手电头部与手电底色明显不同,此区别普通人均能很清楚的辨分开来;2、手电的开关部位区别也十分明显:原告的专利产品是有角的,而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是圆弧形的,此也是一般人确立可以能加以区分的。因此,本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明显与原告所申请的专利保护产品不同。根据我国专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的拥有的专利权产品具有明显的不同,因此,作为原告以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中从外观上看,某些元素与原告所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元素相同或相近,就认为答辩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答辩人认为此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所以,原告诉称答辩人侵害原告专利的行为不能成立。

    二、依据我国专利权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专利权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可是原告所请求保护的专利是整体保护,还是部分保护?上述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未记载,依据此条法律,本被告亦未侵害原告的专利权。

三、退一万步说,即便是本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构成侵害原告的专利保护商品,但本被告所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并无专利保护记载,且本被告从第二被告在南京的代理商处进货时,第二被告的南京委托代理商并未告知本被告此产品为专利专利保护产品,也不知此商品为专利保护商品,并且本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状副本后也停止了销售,依据专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之故,本被告亦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被告不管是从销售本案诉争的商品外观设计也好,还是从是否明知是侵权商品也好,以及知晓可能是侵权商品后的行为也好,均可以说明:本被告并无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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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惠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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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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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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