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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疑难评判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5
浏览量:1209

交通事故法医伤残鉴定疑难案件评判

交通事故伤残法医鉴定攻略

随着交通车辆的日益增多,伴随着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颇多的关注,而交通事故最主要的赔偿就是伤残鉴定的评判,伤害如果构成了伤残才有可能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项目,这些项目也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如果不构成伤残,因交通事故属财产赔偿,以补偿原则为根本,故从事实上来讲,是得不偿失的.作为专业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处理律师,现仅就伤残评判问题的注意事项提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 是否构成伤残是委托律师代理的基础.

  如果不构成伤残,所得的赔偿还不够律师代理案件的律师费用.所以客观上来讲,作为律师,也须看当事人的所受之伤是否有代理的价值,也是双方共同达成委托合意的基础.

二.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伤残.

这是一个专业的问题,那么得请专业的专家来解决,一般性判断能解决的问题,当然好办,只要一看当事人的病历和X片之类的医学意见就或当场判定.对于一些疑难的问题,比如说是否构成最低十级伤残的时候,得先有团队参与下,进行讨论判定并请有关权威有资质的鉴定所的专家一起讨论断定,最后一起办理好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疑难伤残鉴定的评判.

  比如说头部三处以上伤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再比如说如果胸腔有二分之一以上积液并有做引流的属粘连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这些都有中院的相关成功代理件来证实的.当然这些与我们的努力和专家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这些也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律师能做到的.

/伤残鉴定的时机.

  这个与伤残鉴定有直接的关系,关系到是否构成伤残十级,及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否符合程序的要求,鉴定结果的合法性等.一般情况下骨折受伤,自受伤之日三个月后就可评定,如果神经方面的话,一般要六个月左右,但这些律师都有一个全面的掌控,当事人只须配合自己信任的律师做好相关工作就很好了.上次一当事人面部受伤,本可以达到十级伤残,按当前广州的标准,最少能赔到八万左右的赔偿,结果他一直在美容机构做伤痕修复,结果最后没有评上伤残,真是遗憾,这些与当事人没有及时委托律师有直接的关系.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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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28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范某等六人。

上诉人钟某、卞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0000元给钟某;二、卞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9223.74元给钟某;三、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443元,卞某负担323元。

上诉人钟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邓某、卞某,人保、范某九人赔偿经济损失112577.48元;二、人民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其他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卞某上诉请示:一、原审判决对责任认定有误。二、钟某的伤残鉴定是以推测性的损害作为损害事实从而得出十级伤残的结论,违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原审法院以卞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拒绝重新鉴定申请是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以钟某的父亲为钟某开具的工作证明认定钟某在城镇工作收入的依据是错误的,钟某不存在工作收入和误工费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就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已经载明事故证据及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并认定邓某、李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钟某无责任。后邓某申请复核,海珠交警大队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书,仍然认定上述责任。二、根据卞某申请,本院二审调取了案涉交通事故的交警卷宗和监控录像。相关证据显示,事发时邓某驾驶制动不合格,且存在越中心双黄线的违章行为,钟某事发后在交警部门的多次陈述中均表示,其是在服饰厂工作。三、鉴于卞某上诉对钟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本院二审向法医所发函,要求其上述鉴定意见的依据作出补充说明。复函中说明了依据。卞某并无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予以推翻。

关于范某等六人的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应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范某等六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该六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钟某请求其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就钟某余下损失41223.74元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钟某只是基于案涉交通事故这一侵权事实,而与作为侵权人的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其对于侵权人有无遗产以及遗产继承状况的举证能力亦非常有限,故原审法院将该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钟某,并以其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有遗产及范某等六人已经继承遗产为由,判决驳回钟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基本正确,但对于范某等六人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卞某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钟某的上诉部分有理,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第一 ,二项。

,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生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范某等六人在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41223.74.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四年四 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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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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