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义律师亲办案例
立法解决刑案犯人在判决前,转移,变卖财产问题
来源:赵志义律师
发布时间:20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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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决刑案犯人在判决前, 转移,变卖财产问题 黑龙江省某市中院在判决一起伤害致死案件时,因被告人自首前已将财产转移变卖,驳回被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理由是被告人无赔偿能力。 沈阳市一涉嫌故意杀人者逃跑后,其丈夫将共同财产全部变卖。被害人将情况反映到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因无法可依,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其变卖家产行为听之任之,造成的结果是被害人虽然伤残但是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最后质走上了漫漫无归的上访之路。 通过这两件案子可以反映出,现在法律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很不利。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会,一旦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感觉,要被判决重刑,就在犯了罪之后将财产变卖。而法律对这种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表现出惊人的无能为力。任凭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自己的财产,使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成为一直纸空谈。 而这种法律的不作为,更能产生恶性循环的作用。就其他的犯罪嫌疑人效仿之。对那些罪案后认罪伏法积极赔偿者是一个打击。法律的缺口破坏的不仅是受害人的权益,它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而对把财产转移变卖的嫌疑人的漠不关心,从摸某种程度上是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邪恶。一旦侥幸的心理变成可以明目张胆做出来,法律也不阻挡的客观现实,正义的堤坝就开始决堤了。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件非常简单而且极其容易实现的事情。 如果执法者是站在公正角度的话,对社会负责的立场上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应为这个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可以试用民诉法的程序,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刑事拘留以后,对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正式提出起诉前,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的财产提出诉讼保全,以防止被告的财产被转移变卖。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应当有这个权利,在司法机关对嫌疑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书面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出对嫌疑人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有人担心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起诉,办理案件的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和民事诉讼一样,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保全的人其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无法提供担保,办理案件的机关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这样可以防止万一发生错误案件,给嫌疑人造成损失。也可以解决保全不利,有人对产生的后果负责。解决了担心的国家赔偿问题。 为了保护司法公正,在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对受害人关于这方面的合理合法的要求,不应该推出不管。应该实事求是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以解决。 希望这方面的立法赶快出台。没有出台法律之前,按照以往的惯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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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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