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亲办案例
某市印某、王某房屋拆迁案复议行征地批文代理意见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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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省政府行政复议处及复议员: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受某市三新村陈某、印某、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复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撤销《X省人民政府关于作业区润华物流通用码头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X政地【2012】1029号)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物流有限公司用地程序违法,未批先占、违法占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程序违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1、涉案土地于2012年6月份政府就胁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土地补偿协议(协议被征地拆迁人都没有,政府都收走),申请人房屋也于同年6、7月被强拆,之后某物流有限公司就一直在占地施工,而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26日编制征地报批材料,市政府的用地审核意见2013年1月8号才印发,X省政府用地批复文件2013年1月22日印发。


2、2012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时因不知占地所涉具体项目,信息描述为“关于陈某房屋及土地被征占所涉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
可知相关部门未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履行对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权的相关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12月26日答复征地材料正在组卷中;申请人随即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1月8日市国土资源局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2012年12月20日已对某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监罚【2012】061号),申请人于2013年1月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承包田、宅基地,并对承包田及非法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法院不受理。


3、本项目用地为商业用途,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该项目征地报批前未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调查结果确认、听证权利告知等。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上述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但在此次征地中,村民的土地和房屋早在2012年4月起就被强占强拆,而关于征地报批的材料都是在2012年12月以后形成的。


5、根据申请人比照复议阅卷材料中的勘测定界图,在勘测定界图中所显示的审批用地范围之外(勘测定界图南侧),有十户左右也被强拆,项目实际用地面积比审批用地面积多400多亩。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江苏润华物流有限公司用地程序违法,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违法占地;X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程序违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报批材料弄虚作假,征地告知书及送达证明都在违法用地事实确认之后,且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中无签署日期、签字农民中不涉及房屋拆迁及征地的占大部分,无法反映被占地农民的真实意思;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都是2013年1月22日之后,申请人等的土地和房屋早就被强占、强拆了,秀给谁看呢?


二、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过低,涉及征占申请人自留地、宅基地、鱼塘、猪场地都未补偿;补偿不合理,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偿分配不合理,以未占地农民参与补偿分配的方式吸引未占地农民在征地报批材料中签字。


在此次征地过程中,涉及承包地被占的,每亩补偿总额35000元,但失地农民只拿到26000元左右每亩的补偿,未征占的土地全部撂荒不让耕种,社会保障85元每人每月,16岁以下的每人一次性补偿4500元,这对于实际上已完全失去生存保障的农民来说,可以维护多少时日?申请人除承包地之外的土地如自留地(菜园子)、宅基地、鱼塘、猪场等都未获得分文补偿。


涉及房屋拆迁的,拆迁房屋的补偿总额为800元每平米,但安置房的最低价格就是1800元每平米,如果安置的户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的,按3000多和5000多每平米结算。如此拆除农民的宅基地房,实际上等于失地农民自掏腰包上楼,为用地单位腾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及过度安置补偿全部抵扣了安置房款,而安置房不知何年何月能够入住,现在申请人等居无定所,如申请人印某家家什日常用品分放在其娘家、丈夫宿舍及所开的小店里,吃饭、浆洗、生活起居诸多不便。


对于申请人用于经营的房屋拆迁(印某家的小店、王某的猪场及用于耕地的拖拉机现已无地可耕)也未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偿、营业用户安置,让申请人面临失地、失业的双重打击之下。


征地补偿款在分配过程中,未征占的土地承包人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且在征地报批材料中,确认签字的大部分是土地未被征占的人,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不公平。


三、拆迁人在2012年6月开始,即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拆,属于违法拆迁。


在土地征收为国有前强制与该项目范围内的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违法、所签协议无效,强拆房屋违法,应对强拆申请人的房屋依法赔偿。《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政规发〔2011〕1号第六条也规定,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但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得到X市规划局2013年1月18日的答复,尚未办理该地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1月22日却向申请人答复称,已根据镇政府的申请向其颁发《和润粮油及仓储物流基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2012年3月19日)实施拆迁。不知相当于拆迁许可证的《和润粮油及仓储物流基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是如何审查通过并办理的,该相当于拆迁许可证的《和润粮油及仓储物流基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行政许可是《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设定的,也不知什么法律赋予了县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四、拆迁宅基地房屋时,补偿安置方式不合理。


在《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可以采取划地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在此次拆迁过程中,也有被拆迁人是划地建房的方式安置的,但申请人因开店、养猪要求划地建房却被拒绝,为何同项目拆迁标准不同、方式不同?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用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明显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为民的宗旨,并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故此,代理人依法提出本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李春兰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3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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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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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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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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