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房开公司不诚信 缔约过失担责任
来源: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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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公司不诚信 缔约过失担责任 

案情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并给付张先生2万元经济赔偿。 

 夏俊峰律师点评: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是诚信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突出体现,我国合同法在第42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活动发展更广、更频繁,缔约过失责任适应这种趋势,强调了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危害性,并对因这种过失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给予救济,从而给交易活动增加了一道安全网。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是对商业诈欺行为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公正交易。  所以,在合同法中强调诚信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不公平等非诚信行为,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理解,对交易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夏俊峰 现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代物流报》邯郸地区法律顾问。夏俊峰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被中国法网评为2009-2010年度“邯郸十大知名律师”和“邯郸十大公益律师”。“ 诚信 、智慧、 技巧、责任 ”是其坚守的执业理念。专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律师.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有深入研究。曾多次受邀为新闻媒体发表各类点评、评论等。咨询电话:15832089946办公电话0310-203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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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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