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大成律师文集
继承与分家析产的法律关系
来源:彭大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2
浏览量:700
继承与分家析产有什么不同?
继承与分家析产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继承往往会伴随分家或析产。但是,继承毕竟与分家析产不同。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一)性质不同。继承是指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而分家析产是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即进一步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具体对哪一部分共有财产享有独立有所有权,不发生整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问题。(二)财产基础不同。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即可用于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分家析产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即供分家析产之用的财产是全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权,至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分家析产的对象。(三)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被继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在我国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以习惯为依据。(五)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以上内容由彭大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大成律师咨询。
彭大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90好评数1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大成
  • 执业律所: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