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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

作者:郭俊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4-29 08:21 浏览量:606

徐倩(化名)于2012年4月从北京市房山区某建材城购买了某品牌散热器。谁料,同年12月,因散热器片接口处水管脱落,致使徐倩家中跑水,并因自家跑水致使楼下三户也跟着遭殃,造成不同程度损失。为此,徐倩楼下三户都将徐倩告上法庭索赔,在赔偿楼下损失后,徐倩向散热器制造商协商索赔未果,遂将该散热器制造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四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徐倩经济损失四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元七角。

原告徐倩诉称,2011年4月原告房山区良乡某建材城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散热器及附件。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总价款4150元包含安装费750元,约定安装保修一年,2011年6月被告给原告安装了散热器。2011年12月某天,小区物业给原告打电话说原告的暖气跑水,造成原告及楼下2、3、4层的房屋被水浸泡。后,经原告及被告核实被告安装暖气的接口出现问题,造成跑水。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来赔偿。现与被告无法调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万余元(包括原告赔偿楼下三户的损失32250.6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圣劳伦斯制造公司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徐倩作为消费者,在使用散热器制造公司生产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散热器片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该散热器制造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对由此给徐倩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散热器制造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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