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大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 
来源:秦大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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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

    应当明确,婚姻法是保护的是合法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手段,一种经济补偿,同时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措施,一种经济制裁。因此,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的婚姻。根据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以及其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或者非法同居关系都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合法婚姻,其双方当事人无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二、存在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如遇以下情形,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46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的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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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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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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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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