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房产买卖中,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不想履行合同,但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违约方通常会有以下做法:寻找解除合同的理由,甚至制造解除合同事由;在没有找到有力的是由前,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而是不断拖延,甚至编造理由要求另一方迟延交易;诉讼时,否认违约事实。面对这样的违约方,守约方要注意什么呢?结合笔者的房地产交易的从业经验,提醒以下四点。
首先,作为守约方,不能认为自己心中无愧,可以不尽任何通知催告义务。比如在合同约定的交易步骤不明确的情况下,经过了合理的期限,守约方就应当正式书面催告另一方进行具体的交易步骤。比如,守约方要解除合同,要注意是否要进行一次催告后并进行解除合同的通知。
其次,作为守约方,不能对违约方的任何举措都不予理睬。存在一些违约方,鸡蛋里挑骨头,故意从原先认可的问题上寻找不安抗辩的理由,比如守约方委托手续有瑕疵。对此,守约方有必要正式回应违约方,“消除违约方的担心”。
再次,作为守约方,同意违约方变更交易步骤(通常是迟延),对于相联动的后续问题必需重新做一个严密的约定,免得届时又让违约方找到纠缠不清的事由。
最后,守约方要注重收集证据,比如违约方没有如期至交易中心申请过户,要收集证据证明违约方未依约前往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