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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阮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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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劳务派遣工猝死工地 单位派遣公司无人善后(图)

作者: 徐子涵 稿源: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2011-12-27 09:49

一名劳务派遣工猝死建筑工地,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各执己见无人善后

“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谁来保障?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56岁的渭源县新寨镇农民康玉希,是兰州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劳务派遣工,被派往一家建筑公司“天润嘉园”建筑工地承建外墙保温工程。11月22日上午11时,正在搬运材料的他突发脑溢血身亡。因死者身份“特殊”,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在赔偿和承责问题上打起了“擦边球”。

据省总工会统计,截至目前,甘肃省拥有11.7万余名“劳务派遣工”,谁能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律师建议: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上级工会寻求法援帮助。

突发脑溢血劳务派遣工工地猝死

近日,记者在七里河区土门墩天润嘉园建筑工地见到了死者康玉希的长子康学军和小儿子康学忠。谈及父亲的意外身亡,两个儿子泣不成声。康学军告诉记者,11月22日下午2时许,在新疆打工的他接到父亲工友的紧急电话称,父亲病危正在医院抢救,他立即乘坐当日飞机赶到兰州,其间通知了远在深圳打工的弟弟。当日下午,在甘肃省建筑职工医院内,他在手术室外见到了父亲的一些工友,据工友们称,当日上午11时,正在搬运工程材料的父亲突然感觉头晕,随后被送至宿舍休息,未想下午1时头晕加重并逐渐昏迷,被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

下午4时许,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父亲的离去,让这个三条“光棍汉”支撑起的家庭支离破碎。康学军说,事发后,他们多次和父亲所在建筑公司天润嘉园建筑工地协商处理办法,但对方称,公司只针对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其父之死与他们毫无关系,任何事宜均由处警的派出所出面解决。随后他们找到父亲所属的兰州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方称生病死亡不属于赔偿范围,也不属于工伤,他们只能在道义上给予丧葬补助。


建筑公司称其只针对派遣公司

这家建筑公司天润嘉园项目部项目经理党永洁告诉记者,作为用工单位,他们只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他们全部交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统一发放,他们和职工不存在直接的关系。相应地,职工在用工工地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劳务公司承担处理。死者康玉希作为兰州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至他们工地的员工,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并非他们建筑公司的员工。

兰州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负责人魏照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死者病发时是午休时间,虽然人在建筑工地,但属病亡,不是工伤,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后他们多次和死者家属协商,在道义上他们可给予相应丧葬补助和抢救费用补助。

律师建议提前搜集保留证据维权

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险参保率低、不能参加工会……劳务工与正式工劳动待遇不平等、权益受损无保障,是劳务派遣工的现状。

“问题的关键是看劳务派遣公司有无给员工购买相应保险。”甘肃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张弘强接受采访时表示,截至目前,甘肃省拥有11.7万余名劳务派遣员工,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招用和使用分离。正是由于“聘用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的“身份怪象”,让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但问题的本质在于劳务公司是否给员工购买了相应保险。有些用工单位已将这部分保障费用付给劳务公司,但一些劳务公司将这些费用私用或者挪用,致使事发后的交涉陷入困境。张弘强建议,维权员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上级工会寻求法援帮助。

“劳务派遣工便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表示,企业的目的在于降低劳动成本,规避用人单位的诸多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对上述三类岗位没有明确界定,操作时并不好把握,给某些企业可乘之机。

“很多派遣工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会查看其中的条款,或者根本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有些人甚至认为只要好好工作,派遣工也能转正。”阮磊表示,“即使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只要积极维权,派遣工也可以要求自己的正当权益。”为此,他建议劳动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搜集保留证据,以备后用:一是录音,比如公司“强迫”改签派遣合同时的录音;其次是保留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第三是请工友作证,证明用人单位有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康玉希一事而言,律师建议死者家属可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上级工会寻求法援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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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阮磊
  • 执业律所: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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