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磊律师亲办案例
主持邀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做客甘肃法制报解读《社会保险法》
来源:阮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量:905
主持邀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做客甘肃法制报解读《社会保险法》
原文来源于甘肃法制报2011年7月25日第六版法律讲堂栏目.


事关亿万群众利益,解读《社会保险法》

——如何构建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

嘉宾: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任建国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隋福珍

主持人:本报记者 阮磊

本期话题

201171,在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法律也正是实施了。这是一部关系全体公民的福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每个人都能从自己的角度解读出各自关切的意义。然而该法颁布实施究竟具有哪些重要意义,填补了原有制度的哪些空白点,具有那些更为便利民众的内容?这些都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主持人:请任院长解读一下国家出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在宏观上具有怎样的意义?

任建国:谈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我要强调说,这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成果。该法的起草工作早在1993年就已经开始,历经17年终于在20101028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政治基础。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这是立法的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分享国家发展所带来的福利,共同分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共收集到各类意见71万多条,赞同意见占绝对多数。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应运而生。其基本精神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一致的。《社会保险法》内容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适用主体是全体公民;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主体特定,主要针对的是在职职工或者是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立法上强调了“基本”两个字,是对人的生存权做出了更为牢靠的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生存权所必须的内容。《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社会保险水平也将持续提升。《社会保险法》立法意义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第二,《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规范,从而使社保体系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主持人:在此之前,国家已经存在各种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填补了原有制度的那些空白?

隋福珍《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原有社保制度的填补内容很多,包括:1,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移转的制度,《社会保险法》第19条、第32条、第5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各项社保基金不断提高统筹层级《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4,对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妥善解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可由基金先行支付;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等等。其中特别需要谈到的就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于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立法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次要说的就是各项社保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为此,社保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持人:结合我省特点《社会保险法》与我省具有那些更为紧密的联系?

任建国: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户口比例占人口多数,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民工劳务输出流向省外甚至国外。根据这些特点,《社会保险法》框架下的农村社保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等内容,与我省形成了紧密联系。《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该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近年来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进展,立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了规范。此外,立法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立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同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该法做出了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消除了城乡差别和工农不平等的制度性障碍。该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些规定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缴费年限的接续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在内容上有哪些亮点?

隋福珍:《社会保险法》覆盖面广、内容十分丰富,亮点很多,概括地讲有以下几方面。亮点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种覆盖无遗漏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我国逐渐迈向福利保障型国家提供法律基础。亮点之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该法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亮点之三,《社会保险法》更为严格和明确地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其中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包括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依法救济的权利。亮点四,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亮点五,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主持人:国家发展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体现在哪些方面?

隋福珍1、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经费支持;3、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 2009年国家新修订的《保险法》,2011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两部法律规定的内容都很多,他们有什么区别?

任建国2009年国家新修订的《保险法》是一部调整私权利的法律,属于民商法部门,他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保险关系,双方更多的是买卖自由,主要涉及财险和人的生命健康险,是人们对物质生活更高的追求。2011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一种管理性法律,法律强行性规定必须要遵守,不存在保险法那样的买卖自由。《保险法》除交强险以外的险种,保险与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协议保险,而《社会保险法》规定必须参保的险种是不能放弃的。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即使是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达成不予参保而将保费按照工资发放的协议,该协议能然是无效的。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不但涉及个人的老有所养,还涉及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及将来社会的稳定,后者个体之间是无法协议放弃的,因此上述约定是无效的。总之《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内容,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是生存权的基本内容,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部基本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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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阮磊
  • 执业律所: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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