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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隐私权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浏览量:286
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英文中的“privacy”,[1]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尚没有任何一部立法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定义。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定义为“...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英文中的“privacy”, [1]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尚没有任何一部立法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定义。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定义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可见,隐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私人性。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对隐私的表述最能够体现隐私的这一特点,他指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与理论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brandeis)和萨缪尔·华伦(warren)提出的,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正式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2]此后,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各国的法律也相继确认其为人格权,并以严格的法律加以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3]隐私权被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从我国的历史来看,我们并没有重视保护隐私权的传统。中国传统社会实行宗法制度,重视“家”、“国”,而漠视“个体”,个人利益从属于“家”、“国”利益。中国传统社会就是这样一个知情权高于隐私权的社会,打听、传播他人的隐私是人们在茶余饭后打发闲暇生活的主要手段,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几乎没有隐私可言,当然就更不可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结构发生了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改变,私人生活的内容和信息日益丰富,人的生活情感呈多元化趋势,于是,人们逐渐认识到,应该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维护自己并尊重他人的私生活秘密不受侵犯。因此,整个社会对隐私权的呼声愈来愈强烈,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也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认。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并没有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予以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来处理,事实上是一种权宜之计.董补民/张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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