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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利益财产

作者:崔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4-21 12:56 浏览量:749

因为家庭矛盾弟弟将已故哥哥的坟头铲平,引发哥哥家人的强烈不满并告上法院审理认为坟墓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遂判决弟弟将哥哥坟头恢复原状并赔偿哥哥家人精神损失2000元。

本案中原、被告叔嫂关系。原告的丈夫与被告余系同胞弟兄关系。2011年,因病去世,经与被告协商同意,将丈夫安葬一块承包地内。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关系不睦。被告以坟墓占用其承包地,原告不给予补偿,且坟墓影响其耕种土地为由,于2013年农历十月的一天将坟头铲除、填平。

法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有琐事矛盾,铲除、填平被告丈夫的坟头,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因坟墓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任何对坟墓的侵害行为都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2014年4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将破坏原告丈夫坟墓恢复原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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