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遇房价上涨,卖家反悔,买家如何维权?
案例:2003年8月30日,黄某与姚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姚某自愿将南京市玄武区仙鹤门仙居华庭**房屋出售给黄某,房屋面积98平米,房屋转让款为壹拾玖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签订协议当时付定金捌万元整。截止2004年11月30日,黄某付清全部房款,姚某交付房屋给原告。2009年2月姚某取得了房产证。自今年2月份,经济适用房已经年满5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但是该房屋市场价已经达到127万元。黄某一直催促姚某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姚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姚某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加价。黄某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孟庆红律师在2014年3月10日接受当事人委托,坚定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卖房出售的是经济适用房,不具备当时上市交易的条件。但是在5年后,已经具备上市条件时,卖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卖方要求加价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2014年4月18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姚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