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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期 大学生投毒 法眼来看犯罪动机定罪名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量:651

2013年4月16日,一个极其平常而又令我们当代所有大学生永远不能忘怀的日子!著名的复旦大学同寝室投毒案的受害者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确系林某投毒,其涉嫌何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投毒罪?受害者的家属可以提出哪些民事赔偿?我们在座的各位“天之骄子”又从中要吸取哪些经验和教训?

作为一名从事多年的执业律师,现在就用法律的眼光来进行剖析、聚焦当代大学生如何用法律的思维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


林某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投毒罪这个同寝室的同学投毒案件尚在侦查之中,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如果确系林某投毒,其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为什么这样说呢?像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对构成何种犯罪很重要(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的心理态度)。我们国家刑法原来有“投毒罪”这一罪名。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原来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在于: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放危险物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的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通过本案,我想到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从警示的角度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即“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生活中,有的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此就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受害者的家属可以提出哪些项目的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范围。受害者的家属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该诉讼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民事赔偿项目,因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此案与彼案之间会有所差别。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目前,我国法律和人民法院还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之多。用法律的精神来规范自己 时时处处用法律的观点看社会一个想将来有所作为的大学生连同寝室的同学都不能团结相处、不能容忍、而要予以加害,将来又怎么能同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一个世界的人相处 。如果我们不能按照法律对生命的敬畏、法律对社会的秩序、法律对人类的稳定、法律对世界的安定等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用法律的精神来束缚自己、规范自己,时时处处用法律的观点看社会;用法律的视角聚焦我们在座的大学校园;我们的大学生,连住在一个寝室朝夕相处的同学都无法容忍,都要予以加害;那么,我们今天在座的大学生在不久的将来都会走向社会,踏上工作岗位,又如何天天同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本城市、本国甚至全世界的人打交道、互通有无。我们在座的各位天之娇子,又怎么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呢?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不但要用法律的眼光看待世界,用法律的视角聚焦社会;我们法学系的大学生不但要学好法律,还要用我们的行动实践法律、维护好法律。让法律为社会服务,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学的大学生早日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世界上真正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学习和奋斗!最后,我用一首五言绝句总结本文:敬畏生命—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法眼看社会,聚焦大学生;投毒是犯罪,法律定严惩;依法定罪名,动机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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