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依据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有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是非常不利的。本人从自己的工作当中总结出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证人证言。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第二、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后,如果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通话录音。发生暴力时,如果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反映家庭暴力的照片或视频录像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当然上述证据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不同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