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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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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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