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英律师亲办案例
试论黄静非正常死亡案中姜俊武应负的刑事责任
来源:莫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2
浏览量:3675

  

  

试论黄静非正常死亡案中姜俊武应负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湖南省湘潭普通的小学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一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湘潭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并认为是犯罪中止,黄静之母认为,姜俊武是谋杀,法院认为姜俊武不符合强奸罪,笔者认为,姜俊武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过失杀人

 

黄静,原是湖南省湘潭一名普通的小学女教师。200323日,黄静在与男友姜俊武相处一晚后,死于自己的宿舍。在人们发现的时候,黄静是裸体躺在床上,身上还有部分伤痕。这一切不仅引发了媒体的好奇心,而且关于死亡鉴定,诸多法律专家也是难有定论。也就是去年224日的早上7点,姜俊武离开。当天,警方接到报案后即赴临丰小学教师宿舍,随即确认黄静死亡。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此外警方还发现,在黄静的下肢左右腘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

200362日,犯罪嫌疑人姜俊武被警方刑事拘捕,200378日,姜俊武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20044月,在看守所羁押9个月之久的姜俊武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以及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做出法医鉴定,认为黄静是因疾病自然死亡。2004630日,在多方的努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医学鉴定。200472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这就是关键性的有关黄静之死的第五次司法鉴定。

湘潭市检察院起诉书称,姜俊武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黄静之母认为,女儿的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姜俊武企图强奸黄静未遂。第二阶段姜俊武采取骑跨胸腹部的特殊性行为导致女儿窒息而死应属谋杀。代理黄静的律师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而不是强奸中止,它是在违背妇女的自由和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暴力强迫行为,符合强奸未遂状态,姜俊武的这种行为与黄静的死亡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姜俊武的律师则为姜俊武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被告人姜俊武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他主观上没有强奸被害人黄静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或者是以胁迫的行为强行与黄静发生性行为的客观表现,所以对被告人姜俊武全案做无罪辩护。2006年7月10日上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就这桩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裸死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399.50元。同时,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姜俊武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黄静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至于黄静的死因,判决书指出系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姜对黄的死承担50%的民事责任。而法院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要求,则只认定经济损失118799元。根据这些理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历经1200多个日夜,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不但没有平息曾经的纷争,反而掀起了更多的质疑,也因此黄静案从一个单纯的法律案件变成一个迷雾重重的社会事件。那么,根据现有证据真的可以确定姜俊武是无罪的吗?我认为法院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足以证明姜俊武应当就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之所以出现姜俊武无罪的判决结果,是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不准,起诉的罪名错误造成的。公诉机关起诉姜俊武的罪名是强奸中止,黄静的律师团认为姜俊武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然而,姜俊武与黄静的恋人关系是谁也否认不了的,案发当晚两人同居一室也是在黄静的真实意愿,因此姜俊武在黄静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对黄静实施的特殊性行为虽然导致了黄静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不能根据这个结果就认定姜俊武的行为违背了黄静意志,是对黄静的强奸。在本案中公诉方将发现就姜俊武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来举证困难重重,黄静同意在其寝室留宿姜俊武,本身就证明了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即使起黄静于地下,黄静声称姜俊武对其实施的特殊性行为违背了其意志,仍然只是一份被害人陈述,是一份孤证,需要寻找更多的证据来印证。在强奸案件的审理中,通常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一对一的情况,没有第三者在场,因此案发当时双方的关系及在案发前后的表现都会作为定性的重要参考。笔者认为就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所以倘若检察院就一审判决抗诉,恐怕还是不免遭到失败的命运。黄静案要峰回路转,除非公诉机关和黄静亲属跳出将姜俊武行为定性为强奸罪的思维误区。公诉机关应以姜俊武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起诉姜俊武,铁证如山,姜俊武岂能逍遥法外?

不能说法院审理此案不够慎重。庭审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处长何颂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主任刘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副院长官大威在内的三名法医专家出庭作证,对鉴定报告作出更明确的说明,这在我国司法庭审中非常少见。作证的专家主要解释了什么是“潜在病理改变”及黄静死亡的真正原因。一名专家表示,每一个人体都存在“潜在病理改变”,促发黄静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方式,为此,专家还以“扳机理论”为例说明:如果不抠动“特殊性活动”这个扳机,“黄静死亡”这颗子弹就无法射出。请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经审理查明:20025月,被告人姜俊武经人介绍与湘潭市临丰学校的音乐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8月至20031月,两人曾在海南、长沙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223日,姜俊武到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午饭,并将黄静及其姐姐随车接至湘潭市区。当天,姜俊武与黄静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中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现黄静又未在学校上班,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判决书认定了两个事实:1.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2.姜俊武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后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笔者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两点,1.黄静的死亡与姜俊武的行为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2.姜俊武的先行行为导致黄静生命垂危,姜俊武在明知黄静因其行为而出现身体异常反应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其法定的救助义务,姜俊武的不作为使黄静失去了获得救治的机会,导致了黄静的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在案发当晚姜俊武实施特殊行为黄静出现身体异常,姜俊武是否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后果呢?请看以下证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部分,证人谭健证明:2003223日下午他和姜俊武等四人在家里打牌至晚上7时,后去了长沙,将家里的门钥匙交戴云峰。24日上午8时许,姜俊武打电话向他咨询“如果一个人抽筋,吐白沫会不会有问题。”同时证明,姜俊武与黄静关系好。

下面一段话摘自某媒体记者庭审后采访姜俊武的公开报道记:如果你当时不抛下黄静离开,而是帮她多做一些事情,或者送她去医院,也许她都不会死。

姜:(沉默)有时候我不愿去想这些。因为去想这些已经不能改变的事情,会让我非常痛苦。我当时只是幼稚,考虑事情不够周全,不愿再提起那个晚上。

如果说黄静作为姜俊武的恋人,在姜俊武没有对其实施任何行为的情况下自己发病,那么姜俊武未对其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属于见死不救,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是,黄静的突然发病乃是肇因于姜俊武对其实施的特殊性行为,则姜俊武对于黄静的突然发病就因姜俊武的先行行为而必须承担法定的救助义务,这就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姜俊武负有救助黄静的法定义务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在法律上叫做不作为,其对于黄静发病后会否死亡的心理态度,要么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前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管姜俊武所持的是哪种心理态度,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分析本案的犯罪构成,可以发现姜俊武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不作为,导致了黄静死亡的为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应当受到刑罚惩罚。姜俊武对黄静实施的行为也分为三个阶段:1.试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被黄静拒绝而放弃的阶段; 2.骑跨在黄静胸腹部实施特殊性行为;3.黄静发病姜俊武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现在检察院控告是第1阶段,罪名是强奸中止,判决书中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的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很显然,公诉机关认定的这个罪名是依据姜俊武自己的交代,认定姜在试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阶段违背了黄静意志,构成强奸中止,而姜俊武第二阶段实施的特殊性行为,公诉机关没有提出任何指控,其隐含的意思是姜俊武的这一行为是得到黄静同意的。考虑到黄静与姜俊武的恋人关系以及黄静深夜留宿姜俊武的行为,姜俊武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就缺乏认定为强奸的依据。我想从一开始,检察院就倾向于姜俊武不构成强奸罪,只是在各种压力之下才作出了这个自相矛盾的指控。因此一味指责法院判决不公是不公平的,不告不理,可以说从公诉机关确定强奸中止的罪名开始,姜俊武被判无罪的结果就已经注定。如果能够认定姜俊武构成强奸,则姜俊武在第二阶段实施的特殊性行为就是故意伤害,公诉机关的控罪就应是两个罪名,强奸和故意伤害。然而法医鉴定不能支持这一论点。我同意在对黄静进行鉴定的过程发生了很多不正常现象,使得公众对黄静的死因发生了合理怀疑,因此对导致这些不正常现象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在现有证据下,想要证明姜俊武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几乎是不可能。可惜黄静的家属,同情黄静的社会公众都把注意力放在了姜俊武构成强奸罪的命题上,而忽略了在现有证据下可以追究姜俊武在黄静发病后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我真心希望黄静的家属和所有同情黄静的人能换个角度去寻求法律公平。请看判决书关于黄静死因的叙述:"关于黄静的死亡原因,系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虽然被告人姜俊武对自身行为会促发黄静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但其行为是促发黄静死亡的原因之一。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原因,被害人黄静就不会死亡,而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原因,被害人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与被害人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因力的大小,被告人姜俊武应对被害人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判决书中所指被告人姜俊武对自身行为会促发黄静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并非排除了姜俊武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姜俊武在实施特殊性行为时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其行为将导致黄静的死亡,则姜俊武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判决书很显然遗漏了一个重大事实,即只关注黄静发病前姜俊武做过什么,而完全忽略了黄静发病后姜俊武做过什么?事实是,当黄静出现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的明显病状时,姜俊武由于紧张和慌乱,没有对黄静实施任何的救助,甚至没有打过任何求助电话,而是在清晨6点抛下病重的黄静逃回父母家中,使黄静失去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对于黄静的病将出现的后果他是担忧的,所以才会打电话向朋友咨询,“如果一个人抽筋,吐白沫会不会有问题。”因此本案中姜俊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不是因为他做过什么,而是因为他负有救助义务时什么也没做。姜俊武的救助义务是其先行行为引起的,在姜俊武实施特殊性性行为时主观上无过错,但当这一行为引发了其它后果时,姜俊武就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这不是道德层面的见死不救,而是一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姜俊武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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