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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邓、钟、颜、曾四人合同违约纠纷
来源:威迪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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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7月8日,邓某、钟某、颜某、曾某经协商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筹办“众达酒店”。2012年8月25日,曾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与胡某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合同载明:“甲方(邓某、钟某、颜某、曾某)将毕节市某综合用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乙方(胡某)装修为酒店;工期自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12月8日共96天;乙方需交甲方押金40,0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退还乙方;施工前装修样板房,样板房是各装修项目工艺的验收标准,也是决定能否承接各项装修项目的依据,样板房装修不合格,乙方应赔偿甲方所用材料费的70%,在押金中核扣,取消继续施工资格,终止合同;第一个月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伙食费,待施工队稳定后次月补交人头伙食费,按每人每日25.00元标准统一支付,并补支付上月伙食费,;技工要持证上岗;乙方要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制式的各种材料计划表,包括内容有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料顺序,准确率达90%,否则造成的浪费和误工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费用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工程款结算:第一次付款,只按人头支付每人每日25元的生活费。第二次付款,按工程进度应付款的70%分期预付。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其余款的20%,剩余10%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十八个月后如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20%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提出终止的除外)。

2012年8月29日双方对合同进行了补充并约定:当前面80间客房装修完毕后,后续工程不能继续连续施工,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待后续工程可以施工时,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所有施工人员湖南至贵阳往返火车硬座票、贵阳至毕节的往返客车票。

胡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约定义务,然而邓某、钟某、颜某、曾某认为胡某用60天只完成了约定工程量的9.1%,影响后期被告经营活动,同时对胡某的施工组织能力、聘请工人的业务素质、工程质量等有异议,提出终止合同履行。经双方协商,在2012年11月4日对已做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76,072.00元。胡某以借支等方式从邓某、钟某、颜某、曾某处领取工程款84,500.00元,邓某、钟某、颜某、曾某应付胡某应付款扣除押金和借支款外,邓某、钟某、颜某、曾某尚欠胡某31572.00元。因对违约事实和违约金的支付存在异议,邓某、钟某、颜某、曾某拒绝支付尚欠胡某款项,胡某特前来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顾圣国律师处咨询,并成功委托。

顾圣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搜集本案相关证据,以邓某、钟某、颜某、曾某为被告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347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临时用水用电、隐形工作、变更项目损失、前期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误工和停工工人生活费、差旅费等600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7195.78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法院采纳了顾圣国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一、被告四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67195.78元;二、被告四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押金31572.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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