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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得不说的二三事
来源:华教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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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不得不说的十个问题


当今社会,离婚越来越稀松平常,近段时间也有很多人咨询离婚的事情。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婚姻法总得断断这麻烦事。离婚无非是两个曾经不分彼此的个体,现在要彻底分开,相互没有法律关系。离婚所要解决的问题无非是财产和孩子这两个问题。现针对这两个问题,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挑出十个问题进行统一答复,为大家解除疑惑。


一、现在婚姻还有事实婚吗?老家摆了酒,是否可以视为结婚?

华教盛律师解答: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从1994年2月1日起,事实婚姻就不被承认了。按照农村的习惯在老家摆酒不是结婚,要补办结婚证。


二、结婚后8年,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房子和生产资料会变为个人财产吗?

华教盛律师解答:根据1993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以后,很多女方去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婚后购买的房产不是共同所有吗?

华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跨婚姻期间的房产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加入房产所有人作为判断依据。所以女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才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至于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四、离婚的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华律师解答:离婚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而且签订离婚协议以后,需要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方为离婚。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但是通过诉讼离婚,拿到离婚判决即为离婚,无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五、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会给女方彩礼,并且数额不小。如果离婚,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

华教盛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六、法院如何判定感情确已破裂?

华教盛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七、双方分居两年是否自动离婚?

华教盛律师解答: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八、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哪些?

华教盛律师解答: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证据

(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九、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般怎么判决?依据什么?

华教盛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如下:

(一)两周岁一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父方或者随母方生活的。


十、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多少?怎么支付?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

华教盛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如下:

(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三)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四)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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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教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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