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纪律师亲办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
来源:王红纪律师
发布时间:200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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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就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实际,谈一下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对。 一、学校应注重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质量安全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否则,因此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学校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人员,对相应房舍、体育器材、学生活动场所进行定期的安检,并使之制度,落实到人,记录在案,及时发现问题,迅速上报主管行政机关,并当即予以解决,否则一旦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学校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相关直接责任者还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1995年秋某县某幼儿园为了扩大招生,将二层的砖混楼房扩建成三层楼房,在加高过程中,由于使用了不合格的水泥、导致楼梯蹋陷,造成一名学生伤残、一名学生轻伤的伤害后果。象这类事件完全是人为造成,可以避免的,痛定思痛,我们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的监管力度,从而有效的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应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确保依法执教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及《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及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应注意提高教师的法制观念、定期举行法律专题讲座,诸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使广大教职工明白怎样做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做的,确保依法执教。例如:湖南省广阳市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一学生不服管理并用过激语言刺激李某,李觉得有损自己的教师尊严,愤怒之下不经细想,向该学生的胸部猛击一拳,致使该学生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之所以造成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与该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法执教密不可分。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据河南省南召县检察院2000年度未成年人违法案件起诉报告显示:其中60%的未成人年违法案件是在校学生所为,且不仅涉及一般的民事伤害赔偿,而且还涉及偷盗、抢劫、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严重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学校、家庭、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书育人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按照其认识和接受能力,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授,比如对小学生可介绍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保护法》及简单的民法知识,对中学生应在此基础上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经过长期的潜移默化,使他们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例如,我们借助某校抓住一学生多次潜入学生宿舍盗窃钱物,最终被抓获一案,送法到校,在全校上下多次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说法,使广大学生深受震憾,2002年度学生违法违纪案件明显下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学校在学生生病或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尽力避免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学校应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如果伤害发生后能够采取相应措施而没有抢救,使伤者错失了最佳医疗时机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则依据上述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幼儿园在午餐时因教师疏于管理,使一学生*股烧伤,之后,学校隐瞒事实真相不通知家长,不到正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而是采取一般的治疗方法,结果使该学生病情加重,造成残疾的严重后果。该案例就是由于幼儿园怕事情披露出去,影响学校的声誉,而只给伤者一般的救助措施,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期,造成伤者终身残废,这不仅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也给伤者及其父母造成终生痛苦。因此,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五、强化家庭教育管理,配合学校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长期以来,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方面,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监护权应发生了转移,学校就相应承担监护义务,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又规定了监护人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是尽到了监护职责没有任何过错,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那么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权的转移”这一理论就象“紧箍咒”束缚了学校的手脚,为此,学校也付出沉重的代价,直到《办法》的颁布实施,无形的“紧箍咒”才被摘掉。《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上述规章对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的明确规定,对学校而言是一个重大解脱,对家庭而言归还了父母监护权的本业面目。因此,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强化家庭教育管理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为此,我们要求学校要与家长及时保持联系,在家长会上,学校在通报学生学习成绩、在学校的表现的同时,我们也借机对学生家长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心理学知识的传授,使家长明白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打就打,想骂就骂,而是共和国的公民,有自己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要使家长明白孩子不仅在做什么,更要感悟孩子在想什么,不仅要做孩子的父母,更是孩子的知心朋友,对于学校来讲,严格依据《教育法》、《未成保护法》等法律,按照《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教育管理学生。从而通过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和谐健康向上的生活、学习环境。 在校学生是重要的社会群体,孩子是家庭的精神支柱、祖国的未来、社会发展的希望,愿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将对未成年人依法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工作做为自己的一项义务来履行,从而使每一个生长在阳光下的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成长为祖国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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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红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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