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对方蛮横无理,将王某殴打致重伤。事后,该案经公安部门调解,王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但该事故毕竟给王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而单位既没有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王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
分析点评:
本案中,双方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并无异议,焦点在于王某在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有主张其工伤认定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该问题上意见产生了分歧。
其实,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王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王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