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
龙岗律师事务所 陈浩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情节严重的入罪,罪名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增加一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文字表述来看,此罪有一个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如何理解呢?政府哪个部门责令?实践中,劳动争议的处理除仲裁外,还有劳动监察程序。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部门(人力资源局)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调查,监察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由此可见,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经常可见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