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明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的竣工日如何确定
来源:孙伟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量:754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竣工日期非常重要。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在实践中按以下情况把握:

1、当事人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以验收登记表、会议纪要、往来函等书面确认来确定竣工日期;

2、一般来讲,只有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之日;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使用。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发包人,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应视为其实现了合同目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


转自房地产纠纷审判实务与法律汇编

以上内容由孙伟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伟明律师咨询。
孙伟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好评数0
长春市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F座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伟明
  • 执业律所:
    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7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地  址:
    长春市吉林大路1333号虹场F座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