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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来源:陈吉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3
浏览量:1544
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能否兼得

代理律师: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敬立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5日,原告因工作中电烧伤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2008年7月28日入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被告处诊疗期间,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截指,并造成原告骨髓炎及腹部疤痕,还很有可能不能生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经徐州市医学会与江苏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321484.8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评案:该案是一起工伤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了两次,虽同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但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是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两个难题,第一,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能否兼得,第二,当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又存在明显错误时应采用哪一级的鉴定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 "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从而确定当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共同存在时"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原则。当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又存在明显错误时应采用哪一级的鉴定结果,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本病例经徐州市医学会与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认定被告的过错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证据,并不必然是定案的依据,在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还应综合案件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全面考虑,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因此,法院没有依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基本采用了下级医学会的鉴定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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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吉立
  • 执业律所:
    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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