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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来源:杨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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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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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对于本协议,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经营范围为餐饮业,主营民族特色的清真烤全羊及清真饮食。

第三条 经营场所地点位于甘肃省XXXX,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XXX生态园

第四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

三方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总投资额 万元,三方各占三分之一,金额为 万元。

第五条 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条 全体合伙人共同约定,合伙经营期间,每天记录经营资金收入与开支情况。每个月月底做一次结算,每年年底做一次总结算,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决定具体的经营方案。

第七条 合伙经营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人共同的经营所得的财产。

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合伙结束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配合伙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它合伙人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合伙人须购买相应的份额,如果不购买又不同意,视为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合伙人以其应分红利做为新增资金再投入本协议的合伙经营时,应做书面记载,合伙人全体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资做其它用途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到签订本协议时为止,三个合伙人的权利均相同。

第十四条 合伙经营时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的工商登记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其他财产权利

(四)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合伙自动结束: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出现;

(二)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合伙经营期限内,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后其它合伙人应当同意,并按照退伙时退伙的财产价值进行分配结算。

第十八条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的合伙人的,合伙人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十九条 合伙经营期间,因经营所用的人员工资标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十条 合伙场地租赁合同和共同出资购买场地的合同,三个合伙人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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