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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杨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3
浏览量:1705

青海省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5/天,转外就医30/
(三)交通费、食宿费(四)康复治疗费(五)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012年:1771元;20131951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1416元;2013年:1561元);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012年:1062元;2013年:117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2341元按2341元计算,高于11706元按11706元计算。
(九)五级、六级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七级至十级: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青海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
、丧葬补助金 2012年:21246.50元;2013年:234135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4565元×20=4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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