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一起指导性案例,颠覆人身侵权领域一个常见的、极其重要的裁判原则,对律师代理案件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其颠覆性特别体现在医疗过错侵权案件。
案例确定的裁判原则:不同的体质对伤残等级以及赔偿责任确定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主要从事侵权领域案件的法律人士,以前曾在专业刊物上读到了一篇关于美国保险理赔想的发展原则的文章,就注意到”非健康体质是否产生对损害后果的法律影响“这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文章引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精彩判词,与上述最高法院的意见本质相同,但其论证从宪法规定和人权的角度,运用了归谬法,其论证更轻巧,精妙,充满法律的智慧和人性,但最高法意见有”以法论法、穿凿附会“之嫌。后笔者又留意到,最高法领导讲话和专家讲座,将”体质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作为侵权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存在空白争议课题。
这个裁判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在医疗侵权领域,几乎没有患者得到全额赔偿的,因为损害后果的发生从医学上的因果关系上看,一定与患者的体质有关,所以即便在医院存在很大过错情况下,也会以患者的不健康体质为由,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而这种减轻主要通过法医鉴定进行,期间充满了偏见、黑幕、确定责任的无厘头和武断……
现在,根据这个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将来的医疗侵权纠纷的判案结果将会是完全不同的结果,恰当运用这个案例,对受害人来说,是莫大的福音,对代理人来说,将产生巨大的代理商机。
有机会,我一定找到美国法院的精彩判词,供大家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