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工期延误存在很多原因,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还有可能双方都有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因此在工程结算时,会针对上述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评定并进行协商。最后得出一个互相妥协的意见,并按照此意见支付工程结算款。
【风险】最终协议中未提及工期违约责任的问题,这就不能推断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延期的违约责任。因为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权利可在结算后两年内行使。
【风险防范】在协商达成一致时,要形成书面文字,明确表示对各方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如果没有上述文字,在最后一定要加一句“双方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