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高律师主页
刘德高律师刘德高律师
186-6080-3368
留言咨询
刘德高律师亲办案例
签购房认购协议-定金能要回
来源:刘德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量:552

案件:A在售楼处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的该商品房的楼号、房屋面积、单价和总价及房价款交纳方式等内容,交纳6万元定金。后来,A和售楼人员联系时,得知须先交纳首付款,才能签合同。还没看到合同内容怎么先交款?

售楼人员说,不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退还交纳的6万元定金。这6万元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售楼人员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合同是格式的,看不看都一样,不能修改。看到里面有好多霸王条款,决定不购买该商品房。



刘德高律师观点:A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的独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A现在因为对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存有异议,不与开发商签约,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认为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将5万元定金归还你。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等五种形式。根据A说的情况,交纳给开发商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也就是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以上内容由刘德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德高律师咨询。
刘德高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38好评数5
济南市名泉广场
186-6080-33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德高
  • 执业律所:
    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4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
  • 咨询电话:
    186-6080-3368
  • 地  址:
    济南市名泉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