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霖律师亲办案例
为了百姓的生存利益而辩护
来源:敖霖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1
浏览量:3041

      2010年9月在遵义市两城区掀起一场整治摩托车的行动,为此一部分依靠摩托车载客养家糊口的摩托车驾驶员为了躲避交警的查处,9月3号就在汇川区大连路美佳乐酒店后面的一巷道相遇。对此大家都闲聊如何应对眼前的困难,有人提议到市政府找领导反映解决。为了达到良好的效果就要多找点人一道到市政府找领导。于是这几个人就开始驾车找摩托车驾驶员,见到他们就给他们说9月4号上午在市政府旁的九节滩花园聚会商量如何面对眼前的困难。9月4号上午在约定地点聚集了100多号人,这时候大家的意见就和头天的商量出现大相径庭的一面。决定要通过堵路、堵车给政府施加压力来达到目的。于是就出现了打着:“我们要吃饭,交警乱罚款,摩托车要吃饭”的标语上街游行。在游行途中出现堵路、堵车,一小部分人擅自打砸警车和殴打交警的行为。为此经政府领导指示,红花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此案,并拘留逮捕了11个人在9月5号。本案经过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退侦再移送起诉,最终于2011年7月7日在红花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我在2011年我自己的律所还没有成立前的侦查阶段就接受一名嫌疑人郑某某委托,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和担任其辩护人。审判阶段我经过详阅本案卷宗材料和参加庭审,不仅从为自己委托人合法利益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还从案情的整体视角,不局囿于自己的辩护范围提出了个人见解,请审判庭裁量。下面就是我本人庭审结束后整理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合议庭:
      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郑某某姐姐郑传英委托,指派我担任郑某某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现结合今天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以及被告郑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他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就本案对公诉部门的定性我不持异议。但就本案我认为有一个值得让社会关注、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都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此简要提及供合议庭报审判委员会审查裁量。
本案从三四个摩托车驾驶员因为交警查车躲避到美加乐酒店后面闲聊要到市政府找领导解决吃饭问题,结果事与愿违最终发展到几百名摩托车司机集体上街游行、堵路、闹事,甚至和交警发生打斗,打砸警车。道理何在?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归结为是:社会闲杂人员参与借机闹事。从今天被审判的十一名被告基本情况来看,就没有一名有犯罪前科和是社会闲杂人员。如果有社会闲杂人员或黑恶势力混杂其中,借机闹事。就一定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参与今天的共同庭审。
为啥几个人一个小小的提议就会演变为恶性犯罪事件?这可能与交警部门平时的执法行为有一定的因素。片面追求执法的经济效益导致这些依靠拉客收取一点微不足道费用来养家糊口的摩托车司机们一天甚或几天的辛苦都付之东流。司机们怨声载道,以致一遇可以宣泄内心的积怨的机会和场合就可能会像火山一样爆发。其实不管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没有更多生活技能的老百姓,当他们没有使用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持生存的时候,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角度考量,我们应该对他们多一点宽容和关爱。当他们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时候,如果我们多用教育的方式和手段来解决问题,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几个人的闲聊提议就不会有第二天的应者云集。毕竟他们的生存方式还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获取报酬养家糊口,与那些依靠盗抢、或以危害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来谋取报酬的行为还是存在本质区别。
鉴于此,基于本案十一名被告均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事实。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他们都从轻处罚,让他们尽早回归社会,减少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对社会和国家的对立情绪,避免他们再次犯罪和与社会对立的可能性。
二、客观判断和认定2010年9月3号上午杨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在美加乐酒店后面一巷道,为躲避交警查车偶然相遇的闲聊行为是犯意还是普通的闲聊,事关本案触犯刑律主犯、从犯法律身份的界定。
我们从起诉书的第三和第四页载明事实可以看出:1、这四个人的相遇是为躲避交警查车,纯属偶然。而且他们是素不相识。因此可以判断他们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2、他们当初仅是闲聊(见起诉书第三页),“他们作为证照齐全的摩托车,因为交警的过严处罚和动辄罚款的行为导致他们无法生活。他们商议的是到市政府见领导,要求市政府领导解决一下他们这些跑摩托车的生活问题”(见郑某某讯问笔录第20页)。他们去找市政府领导有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堵路不闹事”(见郑某某讯问笔录第21页)。这些事实充分揭示了:这四个闲聊人当初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是想通过行使“信访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3、虽然有人的口供是到市政府去闹,但从第二天9月4号发生的事实上看,全部摩托车没有一个到市政府去闹。而是第二天根据李某某提议采用堵路、堵车方式引起领导重视。也进一步确认:9月3号这四个人最初的闲聊行为不是犯意。4、他们到市政府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摩托车要吃饭、交警乱罚款、我们要吃饭”问题。他们的诉求是为了自身的“生存权”,按照中央政府的人权宣言白皮书陈述,生存权属于“人权”的基本范畴。是合法诉求。既然他们是闲聊行为并非犯意,那么9月3号闲聊的四个人中的杨廷炎、郑某某还有另案处理的赵明高就不能认定为是本案主犯。
三、既然9月3号商量的到市政府找领导解决生存问题的行为,不是犯意。那么当天他们各自骑摩托车通知其他摩托车一起到九节滩集中找市政府的行为也就不是犯罪前的组织行为。
四、9月4号100余名摩托车驾驶员聚集在九节滩准备游行示威和采用堵路、堵车方式引起政府重视的行为也与头天商议的到市政府闹事内容有着截然的不同。因此划定本案主、从犯应以9月4号商议的内容和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相联系。而且本案被告郑某某参与游行的心理动机和实际驾驶摩托车尾随在后参与游行的行为也可揭示郑某某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属于间接故意性质。因此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也可明确。
1、9月4号100余名摩托车驾驶员聚集在九节滩商议如何解决他们的问题时有三种反应。其中第一种和头天的闲聊内容相符是赞成到市政府找领导;第二种是直接提议堵路、堵车子(这是本案最初的犯意,并没涉及要去打砸警车和殴打交警。因此在案件发展过程中没有参与打砸警车和殴打交警的行为人就不需对这些犯罪的情节承担刑事责任);第三种是拿不定主意,见风使舵。因此从最终实施的是堵路和堵车的行为上看:提议堵路、堵车的行为人,提出每人出一元钱购买纸、笔、墨、扩音器为实施堵路、堵车行为产生社会影响的人和在堵路、堵车过程中指挥队伍的人,以及打交警的人才是本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犯。只有如此客观判断和认定,在量刑时才能更好准确适用刑罚,遵循罪行相适应原则。
2、本案被告郑某某作为一名摩托车驾驶人员参与9月4号的游行,主观上的因素是基于他从事这个行业时间仅一个月,见有这么多人聚集在一起为了不遭受大多数摩托车司机的排挤,影响自身生存所致(见郑某某笔录第22页)。他在游行的过程也只是驾车尾随在队伍的后面。这些郑某某参与本案是为了避免遭受排挤和被人指责不仗义的心理因素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导致。同时上他也没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郑某某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性质也可明确。郑某某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的性质也可说明他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本案在实际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中,所有被告以及证人证言均为指控郑某某是提议堵路、堵车,提议购买纸、笔、墨、扩音器和指挥堵路、堵车的行为人,郑某某也没有参与到加油站强取汽油和殴打交警。郑某某仅是驾车尾随在队伍的后面。因此郑某某仅是本案的一般参与人员,属于从犯的性质也由此揭示。
五、就该案经过庭审查明郑某某在实施今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行为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和前科。郑某某能够在侦查阶段获得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的事实,也说明郑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这也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被告郑某某当庭认罪和悔罪,也揭示了郑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郑某某的可改造和可教育性。就被告认罪、悔罪的行为也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对此均衡量刑,从轻处罚。
七、刑法本身具有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社会职责,同时这也是一条刑法原则。鉴于被告没有犯罪前科、悔罪和认罪的客观事实,为了既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达到教育罪犯的职能,同时还不给社会增加改造犯罪的成本和难度,基于前述事实和情节,结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郑某某和其他没有实施提议堵路、堵车,提议购买纸、笔、墨、扩音器和指挥堵路、堵车的行为人,也没有到加油站寻衅滋事和殴打交警的被告,他们犯罪行为的量刑也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本案全部被告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受生存权因素影响,采用了过激方式维权才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本案对被告郑某某和前述其他被告判处缓刑不仅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刑罚目的,而且维护了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恳请审判庭综合考虑被告郑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以及被告郑某某犯罪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韪,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事实,被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辩护人建议合议庭遵循罪行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对被告郑某某适用缓刑为谢。
 
 
 
                             辩护律师:敖霖

                             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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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霖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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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敖霖
  • 执业律所:
    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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