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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二审改判缓刑
来源:李正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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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许某某,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51538.17元,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数额巨大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案号2012)黔七刑初字第198。本辩护人接受二审委托后,认为一审将恶意透支认定为骗领实属不当,导致认定金额巨大,量刑明显偏重,本案金额应认定为较大(未超过5万元),本案判处缓刑较为适宜,二审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充分采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许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审判决书字号:(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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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正福
  • 执业律所:
    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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