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福律师亲办案例
邱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获减刑
来源:李正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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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邱某,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十年前因故意杀人致死潜逃,十年后归案一审判处邱某无期徒刑,一审案号(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66号判决,辩护人接受二审委托后(一审未委托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通过多次会见被告,并多次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得到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辩护人以量刑过重的理由得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处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书字号:(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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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正福
  • 执业律所:
    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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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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