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福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来源:李正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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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张某某,女,毕节市龙场营镇人,毕节大酒店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陆某某致死,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张某某,通过对全案分析和现场调查了解,开庭时辩护人以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后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接判决后张某某非常满意未上诉,已于2012年年底刑满释放。判决书字号:(2012)黔七刑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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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正福
  • 执业律所:
    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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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522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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