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时雨律师亲办案例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救济
来源:杨时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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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多有常见。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纠纷也就随之显现。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受害方该采用何种措施进行权利救济?

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可见,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

200310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民政部门不能受理胁迫结婚之外的任何婚姻纠纷。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一律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此种情况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的地方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相比较来看,这两种司法救济方式,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较为妥当。

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但按照行政诉讼处理的话,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完全得到确认。也就是说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无效,并不完全导致婚姻关系当然不成立或无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达到当事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的目的。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则比提起行政诉讼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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